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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工作指引

来源:济宁人社局网站 时间:2020-04-12 作者:济宁人社局 浏览量:

、工资待遇支付

春节法定假日期间(2020125日至127日)。企业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劳动报酬。

)春节假期其他时间2020124,128130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200%支付劳动报酬。

(三)春节假期延长期间(2020131日至22日)。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200%支付劳动报酬。

202023日至企业复工期间。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工作时间安排

)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可与职工主动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九)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符合规定复工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与工会和职工协商,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劳动关系处理

十一)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要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处理。

十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十三)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4.《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5.《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2020124日)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2020126日)

7.《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5号,2020127日)  

8.《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鲁人社字 〔202010号,2020129日)

9.《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2020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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