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处,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济宁市劳动保障诚信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劳动保障诚信红黑名单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奖励诚信、约束失信机制,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山东省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劳动保障诚信红黑名单评定工作,其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红黑名单评定依据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资工时、社会保险、劳务派遣、职业培训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第五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信息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日常巡查、举报投诉调查、书面审查、随机抽查及专项检查等结果;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科室、单位对用人单位的诚信反映和评价;
(三)其他能够提供用人单位诚信信息的来源。
第六条 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列入济宁市劳动保障诚信红名单予以发布:
(一)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等各方面均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年度内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结论为合格;
(二)年度内无举报投诉或虽有举报投诉经查无违法行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未发现有违法行为;
(三)其他渠道未反映有违法行为,或反映有违法行为经查不属实。
第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济宁市劳动保障诚信黑名单予以发布:
(一)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欠薪逃匿的;
(三)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非法使用童工或强迫劳动的;
(六)违反工作时间规定,严重损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七)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严重损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八)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或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
(九)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十)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
(十一)应当列入黑名单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条 劳动保障诚信红黑名单评定遵循客观、全面、公正、公开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核。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评定标准,对用人单位诚信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审批,确定拟发布的劳动保障诚信红黑名单目录。
(二)告知。对符合列入劳动保障诚信黑名单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在收到书面告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用人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公布。劳动保障诚信黑名单经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无异议或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采纳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与劳动保障诚信红名单一并通报当地信用办,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及媒体进行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列入“劳动保障诚信红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九条 “劳动保障诚信红名单”每年发布一次。“劳动保障诚信黑名单”每半年发布一次,公布期限为三年,已履行相关义务的,公布期满后将其信息从网站公布的“劳动保障诚信黑名单”中删除。
第十条 列入“劳动保障诚信红名单”发布的用人单位,经发现存在不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在5个工作日内从“劳动保障诚信红名单”内撤销。
第十一条 被列入“劳动保障诚信红名单”的用人单位除投诉举报外,免予日常检查,专项执法检查以自查为主;参加评优、评先、评劳模和优秀企业家等评比表彰活动,申报 “名牌产品”、“知名商标”、创建“文明单位”等各类有关企业荣誉资格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进行劳动保障审核时予以推荐;优先纳入诚信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评先选优的推荐单位,并作为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宣传、业务指导服务、招用工、政策扶持等优先服务对象。
第十二条 被列入“劳动保障诚信黑名单”的用人单位认为公布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信用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复核查结果。对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销该记录,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从“劳动保障诚信黑名单”上变更或撤销。变更或撤销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对列入“劳动保障诚信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中实行一票否决。在评先、评优、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优秀企业家等评比表彰活动,申报 “名牌产品”、“知名商标”、创建“文明单位”等各类有关企业荣誉资格及公司上市等诚信评价时如实反映失信情况。同时列为劳动保障执法重点监察对象,实行重点监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诚信红黑名单”发布情况向市信用办、住建等有关部门定期通报,按规定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当事人联合惩戒范围。
第十五条 列入“劳动保障诚信黑名单”用人单位公布后,如已履行相关义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义务信息报送当地信用办,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列入“劳动保障诚信黑名单”用人单位,公布期满后2年内未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列入“劳动保障诚信红名单”发布。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导致劳动保障诚信红黑名单评定失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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